轉讓說明事項 | 1、意向受讓方應在成為受讓方后2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》并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成交價款(已經支付的交易保證金可轉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)及交易服務費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(以到賬時間為準)。 2、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、交易服務費的,轉讓方有權終結本項目交易,受讓方已付交易保證金將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務費,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賠償金,轉讓方有權另行處置標的資產。 3、受讓方應于付清全部款項后2個工作日內憑《動態(tài)報價結果通知書》、主體資格證明和最終的入廠施工信息(包括施工人員信息、具體施工方案等)與轉讓方簽署《資產移交確認書》,并辦理入廠手續(xù)。《資產移交確認書》簽署后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至受讓方,轉讓方不負責保管及其他責任。受讓方在未簽署《資產移交確認書》之前,不允許對實物資產進行清運。 4、若受讓方未按時、按轉讓方要求提供入廠施工信息并簽署《資產移交確認書》,轉讓方有權單方解除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》并終結本項目,受讓方已付交易保證金部分將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務費,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賠償金,轉讓方有權另行處置標的資產。 5、受讓方應在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》簽訂后**個自然日(包含受讓方協(xié)助轉讓方辦理入廠手續(xù)的時間)內將全部資產清運完畢。受讓方未按轉讓方要求清運完畢的,轉讓方有權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,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。 6、本項目標的資產不包括盛放物料的鐵制、塑料器具,交接時需要將該類器具清空歸還轉讓方。如運輸時需要器具盛放,由最終受讓方自行準備。 7、受讓方收費標準按照成交金額5%收取。 |